倘若
当事人双方已经
分居长达两年之久,在提起
诉讼请求时不得依据此事实立即得到
离婚的准许。
在这个情况下,法院将会首先展开调解工作,然而,若调解未能成功解决问题,那么法院将依法审查并判断夫妻之间是否具备真正的
感情破裂,只有在此情况下,法院方有权根据法律条款判定离婚。
值得注意的是,
分居两年并非判断
夫妻感情破裂的唯一标准,而必须满足“因感情不合”这一前提条件。
当分居的根本原因并非感情因素时,法院将无法做出
判离婚的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