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
建筑工程项目中途被迫停止施工的情况时,若停工主要归因于发包方的行为因素所致,
承包商有权向发包人主张由这一情况引发的各项损失以及实际产生的费用,其中包括停工时间内出现的人工成本增加,材料运输及储存过程中的额外支出,机械设备从就近地点调往其他地方所需的费用等等。
倘若发包方未能对这些损失予以弥补,承包商可考虑通过
司法诉讼方式加以解决。
反之,若是源于承包商自身的原因导致工程暂停,那么发包方将有权利要求承包商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并对由此引发的违约损失进行
赔偿。
同样地,若发包方在此类情形下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同样有权选择提
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