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能寻获
债权人且此方下落不明,导致
债务人无法履行相应
债务时,债务人便有资格采用提存方式来处理此事。
所谓提存,其实就是在债务人根据约定履行到期债务之际,由于债权人基于某些原因无法获得公正客观对待而加以拒绝接收;
或者因无法找到债权人下落、以及其他类似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完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之时,依据法律规定将归属于债务人履行债款的相关标的物亲手交付给相关的管理机构或个人,以此来替代债务人直接履行债款的一种制度安排。《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
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
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