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您在尚未结束当前的
劳动合同时提前开始寻找下一份工作,然而请注意,若原雇主因失职原因而解聘您,则无需为其承担任何补偿费用。
若劳工在同一期间与他方雇主建立了
劳动关系,导致对原工作单位的正常工作进程产生重要不利影响,甚至于雇主向其指出问题后仍拒不纠正此类行为的情况之下,雇主有权单方面取消该名劳工的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文规定:
“凡建立劳动关系者,应当订立
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已有建立劳动关系,却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实际用工之时起一个月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雇主和
劳动者在实际用工之前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这份劳动合同自实际用工之日起正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