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短暂的婚姻关系中
离婚,若满足如下所示之条件,男方有权请求女方予以
彩礼之退还:
⑴缔结
结婚证书手续但双方并未履行共同生活义务的;
以及⑵男方于婚姻缔结前,即私自支付彩礼以致自身生活陷入困境的。
倘若不符上述情况者,法院一般倾向于不予支持彩礼之偿还要求。
即便确有必要
返还彩礼,也并不代表会全额返还。
人
民法院在此种情况下进行裁判决策时,通常会参照如下因素进行考量:
双方共同生活之长短、是否育有子女、财产之实际使用情况、双方经济能力之水平、彩礼金额之多寡、对
过错责任之评价等。
其最终结果,均需依靠审判法官在综合分析后,酌情确定彩礼退还的比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