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摩托车撞击电动车事件中责任的承担,应依据肇事方当事人的实际行动在诱发公路
交通事故中所起到的关键影响及其过失程度的严重性来进行具体划分。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需按照当事人在诱发公路交通事故中所发挥的行动作用及过失程度的严重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明确其应负担的责任。《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