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担保行为中,
担保人为
债务人提供担保,就必须承担与债务人相同的义务和责任。
倘若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清偿到期
债务,那么,依据规定,
连带责任人将有义务承担同等的还款责任,利息以及本金都需一并偿还。
因此,担保人不得因其特殊地位而享有区别于其他责任
人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担保人需要承担以下两大方面的责任:
第一,一般
保证责任。
即便债务人
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担保人仍须承担这一责任,即代为清偿到期债务;
第二,连带保证责任。
若债务已经达到清偿期,
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债务人或者担保人请求支付债务款项。《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
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
保证合同约定的
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