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两人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创造与积累的所有金钱以及其他资产,都属于这对夫妇的
共有财产,因此在他们
离婚的那一刻起,针对这些共有财产,需要进行合理的划分。
同时,对于这些
共同财产的分割,
离婚法规也明确规定了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照顾那些经济上较为脆弱或者说妇女受到更多压迫和不公待遇的群体的合法权益。
除了法律明文规定之外,如果双方在签署
结婚证书之前,已经就相关的
财产分配问题达成了协议并且写入了具体条款,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就应该严格按照原始的约定来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