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债权债务问题的经济活动中,若采用了“人保”手段,则
担保责任人通常需要签署一份
担保函以便提供保障。
担保函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无疑具备着法律约束力。
然而,要使得担保函真正得以生效,必须同时按照以下三大要素执行:第一,应充分尊重
当事人之真实意愿。
担保函中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必须紧紧围绕当事人内心深处的真实意向,仅保留保
证人有权处理之合法财产的处分权利,并在此基础上避免对他人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应该充分避免因
胁迫、恐吓、贿赂、
欺诈等手段而签署担保函;
第二,不可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函中的条款内容须严格符合法律的规定,严禁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或行政
法规所设定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担保函失效。
第三,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
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
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
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