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院在审理
离婚诉讼案件时如何进行调解的具体流程,我们为您做如下详细介绍:
首先,
当事人可以选择主动发起调解,也可由法院依据职权主动启动调解程序;
其次,法院对案件进行认真审查,认为具有明确的
法律关系以及清晰的事实脉络之后,会在取得当事人的同意之下,展开正式的
离婚调解环节。
在此过程中,法院会向当事人详尽地讲解相关的法律
法规,并结合当事人自身的理解能力与对待此事的态度进行细致入微的说服工作;
接下来,当事人可充分交换彼此的想法与感受,法院将作为公正的第三方参与其中进行调解斡旋;
最后,当当事人通过调解得以达成
离婚协议或未能达成时,法院将按照实际情况予以妥善处理,包括制作调解书或是宣布判决结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