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能对父母履行孝道的子女能否
继承财产,法律规定为除非父母在生前立下
遗嘱明确表示其不应享有
继承权,否则只要其未触犯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便不会丧失
法定继承权:
(1)故意杀害自己的父母;
(2)为了争夺家庭财产而实施杀害其他
继承人的行为;
(3)对父母进行遗弃或者虐待,
情节严重者;
(4)
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文件,情节严重者;
以及(5)通过欺骗、威胁等手段压迫或阻碍父母设立、修改或撤销遗嘱,情节严重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