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
彩礼被定义为一种带有附加条件的
赠予行为,其条件是必须以缔
结婚姻关系为前提。
对于这种特殊性质的财产,其归属方式在下述几种情境中有所规定:
首先,若男女双方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完成
婚姻登记手续,即所谓“条件尚未实现”,那么这笔彩礼便有义务返还至男方手中;
然而,倘若
当事人在共同的婚姻生活过程中已经产生了相关费用开支,其金额可予以相应扣减;
其次,假设男女双方虽已签署婚姻登记证书,却并未真正开始过共同生活的话,这份彩礼亦应原样退回男方手中;
最后,除非男女二人确实按照流程成功注册结婚且共同步入婚姻殿堂,使得道德所提出的条件已得到满足,否则彩礼依然应该归属女方所有,男方无权提起任何退还请求。《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