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侵权责任诉讼领域中,“替代责任”是一种比较特别且重要的法律概念,它通常涉及到
行为人和第三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以及行为人与
被害人之间的互动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当第三方对他人造成了特定类型的
侵权行为,致使他人受到了伤害或损失,那么行为人为应对该不良后果向被害人负有侵权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替代责任的成立需要满足几个关键条件:
首先,必须由非行为主体,即第三方实施了侵权行为。
其次,替代责任的实际承受者肯定是行为人本身。
再者,行为人必须和实际行为人之间具有某种特殊关系。
在此基础上,行为人才可能具有对第三方实施的侵权行为进行惩戒的责任。
最后,行为人通常负有在
侵权法上对第三方进行监管和管控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
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监护人未尽到
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