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免于
刑事责任的时效”即是指对
犯罪行为的
追究时效,其具体的期间长短依据
犯罪所应承担的最高
法定刑来确定。
要是犯罪行为所被判处的是最轻的
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话,那么其
追诉时效就是五年;
如果犯罪行为致使受害者遭受了较重的伤害或造成
经济损失,则根据其
财产损失情况进行
赔偿和补偿,最高可以判以5至10年的有期徒刑,那么这个案件的追诉时效便是十年;
若是犯有重罪,比如在紧急情况下实施了
抢劫等
暴力犯罪行为,被判以无期
徒刑或者死亡等严重惩罚,那该案件的追诉时效就是二十年,然而,若在这二十年内公安机关未能发现并有效地处置该犯罪行为,等到二十年后再次启动调查程序时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通过后,才能进一步行动。《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