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正当防卫问题,我们必须深入理解并遵循以下几个关键要点:
首先,正当防卫必须伴随着不法侵害的实际存在;
“不法”意味着违反法律规定,乃至可能导致罪行形成的
违法行为,当然也包含了对
人身权利、
财产权益以及社会秩序构成侵犯的行为。
其次,正当防卫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期间实施;
通常而言,应自不法侵害之人开始着手实施违法行为之际起算,但若是对于不法侵害之现实威胁具有极为明显和迫切的感知,且此种行为一旦实施将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之时,亦可视为侵害行为已然开始。
再次,正当防卫必须妥善限制在适当范围之内;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且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若超出这一界限则可能被判定为
防卫过当。
再者,正当防卫的初衷必须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最后,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对象必须直接指向不法侵害者本人。《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
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对正在进行
行凶、杀人、
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