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警方实施的拖车行为被视为
行政强制措施所涵盖的范畴。
由于在驾驶过程中,若
机动车驾驶人员未能在场,或是尽管已在现场却拒绝立即离开以避免妨碍其他车辆及行人事行驶的情况下,会给公共道路交通造成严重阻滞与不畅。
因此,相关单位有权对此类
违规行为进行
处罚,最高额度可达200元人民币,同时还可以将
违法机动车拖曳至不影响正常交通的特定区域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指定的停车处暂时停泊。《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
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
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
违法行为,并予以
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
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