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如若配偶一方在外负债,另一方是否有义务对此进行偿还是要视乎此项
债务究竟归结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范畴之内抑或是归属为当事人的单方面负担。
当此笔债务被运用于家庭的共同生产及消费领域时,那么它就可能成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自然也就要求另一方对之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然而,如果
债权人无法证实存续期间的债务确实被投入到了被借款人和其配偶共同的生活或生产活动之中,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债务就可能仅仅属于借款人单一方面的负担,其配偶并无实际的偿还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