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由
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时,雇主企业(即“用工单位”)应当将该项费用视为
劳务费用进行支出,而非计入其自身的员工薪酬中。
相反地,此笔款项应该被归纳至劳务派遣公司为派出员工所构建的
工资体系内。
反之,若实际承担支付责任的是用人单位,那就必须将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加总计算在内。《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
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
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
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
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