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双方缔结姻缘之后,若其中一方
提出离婚而另一方却不愿承担
抚养义务并拒绝提供相关费用的话,那么该妻子完全有权利与丈夫进行合理的沟通和协商,尝试说服他给予必要的
抚养费。
或者,她也可直接向当地
管辖法院提出
申诉并要求对方执行应尽的
扶养责任。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夫妻之间互相负担扶养的义务是既定无疑的。
若存在需要被扶养者,当另一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之时,他们就拥有了向对方索取抚养费的正当权益。
并且,无论是对子女的抚养费还是对父母的
赡养费或者对亲人的扶养费等方面的主张均不受
诉讼时效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
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