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涉及到争议时,双方
当事人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寻求解决方案。
如果重大的且需要进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问题出现,则双方应当以
书面形式共同
委派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并开展相关的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程序。
2.如若有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他们将以书面文件的形式移交给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事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处理。
3.对于由
司法机关发出的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况,司法机关可直接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移交相应的鉴定工作负责单位开展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
医疗机构关于重大
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