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若能够明确
侵权人的身份,应由该
侵权行为的负责人依法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其次,在无法确认具体侵权者时,除非能够证明其自身并非侵权事实的实施者,否则,所有可能对受害者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者都需对此事进行
赔偿。
最后,如果诸如物业服务企业等作为建筑物管理者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其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负有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
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