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代位权执行事项之时,
债权人对于因代位权行使所产生的
债务具有优先受偿权益。
在发生
代位权诉讼案情时,次
债务人可对债务人持有的辩护进行响应并向债权人提出申请。
此外,对于代位权的行使还应当遵照以下几点重要准则:
首先是未经由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裁定的具有约束力的
判决书确认的债权是否能够产生针对次债务人的代位权?其次,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同时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则临近实效期满,此时,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呢?最后,如果存在
抵押以及
质押等形式的
担保债权时,债权人是否依然有权行使代位权呢?《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