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其核心在于在维持交易对手身份不变的前提下,经过
债权人与
债务人之间的协商、妥协,或者由法院进行判定,共同商讨并最终形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关于
清偿债务的时间、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等方面的新的约定性决策。
通常可以实施以下几种具体途径:
(一)通过运用资产来代替
债务,使得债权人得以完全或部分地得到清偿;
(二)将债务转化为资本形式,从而使债权人在企业运营中获得
股权收益;
(三)对其他债务条款进行必要修正和重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
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