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期间,若因饮酒导致驾驶能力受损而不幸致他人受伤,那么其便需要负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可能面临
行政处罚。
为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明确规定,如
机动车驾驶员在正常驾驶过程中违反了有关道路通行的法律、
法规规定,将被处以
警告或相应
罚金范围内的罚款。
倘若对涉案电动自行车进行鉴定后被判定为机动车范畴,那么该行为就有可能涉及到
犯罪行为—即
危险驾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相关规定,此类情形将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本人应对此受到
拘役惩罚,并需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