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债权转让这一范畴,我们需要了解其客体方面的诸多限定因素: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债权则被明确禁止进行转让;
其次,依据
当事人之间的合约约定,某些特指的债权亦不可进行转让;
最后一类则是从债权本身的特性出发,判定那些不适合进行转让的债权。
在以上情况下,相关
债权人不可强行或主动对这些债权实施转让操作。
如若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协议,明确约定某些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给他人,那么此种情形便无法对第三方产生影响。
同样道理,假如已有书面协议,明确规定某项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给善意的第三方时,也无法对这类第三方造成任何妨碍。《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