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一旦达成协议或者有争议出现,便可以选择
离婚。
能否离婚的决定,关键在于判断是否满足法定的离婚情形。
若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且得到对方认可,那么他们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并拟定好完备的
离婚协议书。
之后,两位
当事人必须共同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手续,无需再诉诸于法院。
但如果一方面临离婚困扰,而另一方表示反对,那么提出离婚要求的那位当事人便有权依法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争取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