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代位继承权的几个关键特点包括:
首先,必须存在被
继承人的某个子女在被继承
人死亡之前已然离世的法律前提条件。
其次,被允许进行代位继承的主体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直系晚辈血亲以及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最后,作为代位继承人,其所能
继承的遗产份额通常仅限于被他/她代替行使的那个被继承人所应得的那部分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
法定继承办理;有
遗嘱的,按照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
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