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与重建单位出于法定的标准,将向被征
收房产的
产权所有者或是使用者支付各种类型的补偿费用。
这些补偿费用通常包含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是“房屋补偿费(又称房屋重置费)”,它主要针对被
拆迁房产所有权人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进行
赔偿,按照被拆迁房产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来分档次,并根据每平米的价格进行结算;
其次是“周转补偿费”,主要用于对被拆迁房产住户因暂时离开房屋或寻找临时住所而带来不便的补偿,该项费用的划分基于临时居住条件,具体额度则根据被拆迁房产住户的
家庭成员人数,以月度为单位依据相关标准进行补贴;
最后是“奖励性补偿费”,其宗旨在于奖励那些积极配合房屋
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搬入市郊地区,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的被拆迁房产住户。
关于此类补偿费用的各项标准,地方政府将会根据地区的实际状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确认。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共同构成计算公式,具体可表述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