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被视为具有较高优先级的债权之一,故而在处理房地产争议及执行相关法律事务时,对于
工程款项的优先受偿权利应高于
抵押担保权益以及其他类型的
债务。
依照我国
民法典的权威规定,当发包方未能依照合约规定向
承包方支付相应价款时,承包方可通过给予相应的期限进行催告,促使发包方如期支付价款。
若发包方超过所提供的期限仍无法完成付款,除非因建筑工程本身的特性不适宜进行折扣或拍卖以获得收益,否则承包方有权与发包方达成协商,对该项工程实施折价出售;
此外,承包方亦可依据法律程序申请人
民法院对该建设工程进行依法拍卖,该等情形下,工程的价款依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