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如果
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早于
婚姻登记证书的出具日期,那么此项房产将被视为
婚前个人财产;
反之,若是购买合同的日期晚于婚姻登记之日,那么这笔房地产便会被视作是婚后
夫妻共有财产。
若夫妻双方在婚前就签订了关于不动产买卖的合同,且使用
个人财产作为首期支付额并通过银行进行贷款,婚后则使用
夫妻共同财产予以
偿还贷款。
在这样的情况下,若不动产所有权的登记落在支付首期款的一方的名下,当夫妻关系破裂需要选择分割房地产时,该不动产的归属问题将会交由双方自行协商决定解决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