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情况在法律上并不构成
犯罪。
垃圾箱中的物品应视作抛弃之物,捡拾者所行仅仅是不当获利而已;
即便捡拾者未曾返还所获财物,一般情况下也难以据此断定其犯有侵占罪。
侵占罪,实质上是指以非法占据他人所有财产为目的,将他人委托自行保管的财物或遗忘财产生为己有,且
数额较大,且拒绝归还的行为。
然而,该
犯罪行为所针对的仅仅限于以下三类财物:
一是他人委托自行保管的财物;
二是他人遗落的财货(
遗忘物并非等同于
遗失物或是遗弃物);
三则是他人所匿藏之物。
在这当中,垃圾桶内的财物通常属于遗弃之物,而非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因此,将从垃圾桶中所得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并未能构成侵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