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
保释金并非必然能够避免罪犯入狱监禁。
所谓“保释”,实际上应称作“取保候审”,这是指在
刑事诉讼进程中,侦查、
起诉及审判机构为了确保已被
刑事追诉但尚未被刑事
羁押之人能如期出席庭审,确保审判程序得以顺利进行,依法督促其提供合适的保
证人或者缴纳相应金额的
保证金,并发给
担保文书,以此作为有罪裁决之前的一种刑事强制手段。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仅仅等同于强制方式的轻微变更。
一旦审理过程出现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情况,被取保候审者仍有可能面临监禁
逮捕。
至于最后是否需要承担实质性的司法责任及是否必须入狱接受惩罚,则需由法官依据案情审理后作出决定。
因此,对于
犯罪嫌疑人而言,虽然保释可以暂时免除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但是否最终避免
刑事责任和监狱
处罚仍然无法
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