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
监护一方家长在未得到直接
监护权的情况下,对其未成年子女的
探视权并无正当理由而遭到任何形式上的终止或剥夺。
但如若在
探视过程中,家长的行为举止并不利于子女的身体及心理健康,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暂时中断探视活动;
待到引起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探视权利。
至于那些拒绝或阻碍对方行使探视权的相关人士以及机构,法律会赋予法院相应权力,通过采取
拘留、罚款等强制手段来保障探视权的实现,然而这并不代表能够对子女的人身自由、探视行为强行干预和实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
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