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合同违约所可能采取的补救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首先是通过修理、更换、重作及退货等手段来弥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瑕疵;
其次是依据合同约定,联系生产者进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操作,同时补足所需商品数量并退还相应货款以及相关服务费用;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即当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可以参考
产品质量法的第四十条规定,即实施修理、更换、退货这三项日常性的售后服务程序。《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
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