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权原则不仅在恋爱阶段应贯彻落实,更应在婚后延续并强调。
在婚姻持
续期间,夫妇二人均享有
共同财产的
使用权以及进行合理调配的权力;
同样,若最终走向
离婚路口,夫妇双方亦应平等享受共同财产的分割待遇。
然而,权利的平等并不代表份额的平均分配。
在众多情况下,
夫妻共同财产会采取原则性的均等分割方式,但同时也要考虑到实际生产与生活的基本需求及财产的来源背景等因素,从而对具体的资产处理予以差异化。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当其冲应当考虑的是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真实利益,保障他们在离婚后仍能够维持良好的生活质量并促进合理健康的生长发育所需的物质条件。
对于那些因为一方严重破坏婚姻义务、损害夫妻关系的行为而导致离婚的现象(例如
婚外情、私自
同居、重蹈覆辙、家庭施暴、虐待抑或遗弃等等),无论受害者是否主动要求结束这段婚姻,还是只能无奈地承受离婚带来的后果,他们在结束
共同财产分割时都理应受到特殊照顾,此举旨在弥补他们遭受的精神创伤与无尽痛苦,展现出法律对于公正和平等的坚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