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必备要素如下所示:
首先,必须存在合法且具有有效性的主
债务存在;
这无疑地构成了实施主债权转让不可或缺的基本前提。
其次,被转让的主债权必须具备可转让的特性,对于那些源自于债权本质属性(例如,建立在特定身份基础之上或者源于原
债权人与
债务人之间独特而深厚的信赖关系的债权)或者受到来源于原始借贷双方间约定严格限制的债权来说,它们无法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
最终,主债权人需亲自与指定的第三方就债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作为凭证。《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
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