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之中,一旦出现一方先逝世的情况时,其配偶有权
继承对方于婚前购置的房产份额。
这种遗产主要包含了被
继承人生前所有合乎法律规定、归为个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
无论是
结婚前购置的财产,抑或是婚后累积的财富,只要能确认是由被继承人合法所得并属于个人私有的,则任何继承人均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继承。
在此类情况下,尽管夫妻一方在恋爱阶段或婚前购入的财产不被视为夫妻双方
共有财产,然而这些财富仍旧被看作是由已故一方遗留给另一方的个人合法资产。
因此,作为合法配偶,他们理应享有相应的
继承权利,且处于
第一顺位继承人之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