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方面,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其仅能适当推迟,且最晚不得超出三十天。
通常而言,行政复议机构需在接收到申请后六十个工作日内针对该事项做出行政复议决策。
若情况特殊,难以在此固定期间内做出明确判断的时候,经过行政复议机构领导的认可,可以适当延期,并将这一信息传达至申请人及
被申请人双方;
然而,这一延期期限最大不应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
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