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被申请人应该如何确定
在遇到劳动纠纷时,申请人若想通过仲裁解决问题,首要的被申请人便是其任职单位。
当雇佣方或劳动派遣公司与其产生劳资纷争时,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也将作为共同的仲裁参与者。
对于拟通过仲裁途径维权的从业人员,需提交一份详实且清晰的书面仲裁申请,同时,还须针对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供相应的申诉材料副本。
仲裁申请书中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填写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位、就职单位以及居住地址等信息;
同样需要注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情况;
2.阐述明确的仲裁请求事项及其依据的事实、理由;
如遇撰写仲裁申请的确存在困难的特殊情况,亦可采取口头申请的形式,但必须确保能够形成准确的笔录记录,以便与其他仲裁相关方进行沟通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双方又和解合法吗
关于劳动争议的和解事宜,应在劳动仲裁机构进行正式仲裁之前展开,因为若仲裁裁决已经做出,则通常情况下再行和解便失去其原本的价值及意义。若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有权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或寻求工会或其他第三方人士的协助,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以达成和解协定。对于因劳动争议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如拒绝协商、协商无法达成共识,甚至达成和解协定之后未能有效履行的情况,均可依法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请求;同样地,如果不愿意接受调解、调解未果或是达成调解协议后未得到执行的,亦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结果不满的,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之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之后,他们仍享有自行和解的权利。只要达成和解协议,便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各种劳动争议案件中,申诉方通常会首先向任职或派遣单位提出仲裁申请,而在此过程中也可能涉及到劳务派遣公司方面。在撰写书面仲裁申请时,务必要做到详细且明晰,内容应涵盖申诉人的个人基本资料、所服务的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及申诉所依据的相关事实及其详细理由,同时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据及证人信息作为支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申诉人亦可以选择以口头方式进行申请,但是必须要确保所有申请内容均能得到准确的记录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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