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被申请人应该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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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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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劳动纠纷中,申请人首先针对任职或派遣单位提交仲裁申请,可能还需涉及劳务派遣公司。书面申请需详实清晰,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用人单位详情、明确的仲裁请求事实与理由,附带证据和证人信息。特殊情况可口头申请,但需确保有准确记录。
劳动仲裁被申请人应该如何确定

一、劳动仲裁被申请人应该如何确定

在遇到劳动纠纷时,申请人若想通过仲裁解决问题,首要的被申请人便是其任职单位。

当雇佣方或劳动派遣公司与其产生劳资纷争时,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也将作为共同的仲裁参与者。

对于拟通过仲裁途径维权的从业人员,需提交一份详实且清晰的书面仲裁申请,同时,还须针对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供相应的申诉材料副本。

仲裁申请书中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填写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位、就职单位以及居住地址等信息;

同样需要注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情况;

2.阐述明确的仲裁请求事项及其依据的事实、理由;

3.提供充足的证据和证明文件、记录证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如遇撰写仲裁申请的确存在困难的特殊情况,亦可采取口头申请的形式,但必须确保能够形成准确的笔录记录,以便与其他仲裁相关方进行沟通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双方又和解合法吗

关于劳动争议的和解事宜,应在劳动仲裁机构进行正式仲裁之前展开,因为若仲裁裁决已经做出,则通常情况下再行和解便失去其原本的价值及意义。若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有权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或寻求工会或其他第三方人士的协助,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以达成和解协定。对于因劳动争议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如拒绝协商、协商无法达成共识,甚至达成和解协定之后未能有效履行的情况,均可依法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请求;同样地,如果不愿意接受调解、调解未果或是达成调解协议后未得到执行的,亦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结果不满的,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之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之后,他们仍享有自行和解的权利。只要达成和解协议,便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各种劳动争议案件中,申诉方通常会首先向任职或派遣单位提出仲裁申请,而在此过程中也可能涉及到劳务派遣公司方面。在撰写书面仲裁申请时,务必要做到详细且明晰,内容应涵盖申诉人的个人基本资料、所服务的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及申诉所依据的相关事实及其详细理由,同时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据及证人信息作为支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申诉人亦可以选择以口头方式进行申请,但是必须要确保所有申请内容均能得到准确的记录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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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提交材料
1.登 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立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
3.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庭前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开庭审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回避
四、延期开庭
五、鉴定
六、撤诉
七、审理期限
八、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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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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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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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与多数国家一样,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裁终局制度是仲裁程序简便、迅捷的集中体现,它不仅排除了一裁两审的可能性,同时也否定了一裁复议和两裁终局的制度。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国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均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的裁决,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不实行强制管辖而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使得一次裁决即为终局的制度有了坚实的基础。因为这种终局性不是外部力量的强加,而是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的约定。实践表明,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除受仲裁的保密、迅速、费用低廉等特点所吸引外,最主要的就是期望获得一份终局裁决,以避免繁琐、漫长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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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应如何了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某员工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在甲公司工作,到2008年6月1日离职,半年后即到2008年12月31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要求单位给予这段工作时间的加班费用,是否超过了仲裁时效?
对于这个问题关键要考虑的是:

一、应该适用哪部法律。对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在《劳动法》规定为60日,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为1年时间。如是在2008年6月1日离职的,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因为该法是在2008年5月1日实施的,而《劳动法》是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显然如旧法与新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新法为准,同时,争议发生的时间(离职时就是争议发生之日)在新法实施之后,如继续深究下去,如该员工在2008年4月30日离职的,在2008年6月1日提出仲裁申请,那么应该适用哪部法律,应该是《劳动法》,因为发生的时间是在新法实施前,而法律一般是没有溯及力的,所以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仲裁时效。但是在新法实施后提出仲裁,仲裁程序应按照新法执行。在“指导意见”第16条规定,“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权的规定仍适用《劳动法》”,该规定是上述问题的法律依据。

二、既然我们已经确定仲裁时效为一年,那么该一年的起算应从哪里开始算。是否从2007年1月1日开始计算,不对,应从2008年6月1日开始计算,因为,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如涉及到劳动报酬(包括加班费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计算仲裁时效,可以设想如是有十年的工作期间,十年后再要求支付,仲裁时效也不超过,那么如解除时间能够确定,是2008年6月1日,就从该时间点开始计算一年的时间,到2008年12月31日提出仲裁申请,是没有超过仲裁时效的。
用人单位第三个要记住的是仲裁时效是一年的规定,从解除或是终止开始计算一年时间,原来存续工作期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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