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
法规,倘若符合以下各项要件,则可确立构成
变造企业债券罪的
刑事责任:
首先是主观要件,实施触犯该
罪名者须持有明显的故意态度,且实施此行为的意图在于获取不当的经济利益;
其次是
从业人员,即
行为人需满足
刑事法律规定中的一般主体资格;
再者是客体要件,侵害行为所指向的主体应为国家关于有价证券的法定管理政策,同时也会直接影响和破坏金融市场的稳定秩序;
最后是客观要件,在实施
违法行为时,其客观表现形式主要是变造企业债券的
犯罪活动。《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