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法人配偶离世,当涉及到其生前负担的
夫妻共同债务时,唯一能对此承担还款责任的是该已故配偶的在世配偶。
这里所指的“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源于夫妻协调共同家庭生活所需,或因为对家庭
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与处分等事项而产生的负债。
然而,若所遗下之
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范畴,那么仅由
继承已故丈夫遗产的
继承人按照其继承财产的实际价值进行偿还,倘若所有继承人均选择
放弃继承权的话,就将动用已故丈夫留下的遗产来抵偿所欠之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