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场景中,婚前由男性个人承担首付款项,随后又步入
离婚旋涡,关于相关财产的划分将参考如下处理原则:
其一,倘若由男方以个人之财力支付首付款项,并在金融机构办理相应贷款手续,且婚后妻子与丈夫共同担负贷款还款责任,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若房产属于在首付款支付者名下之时,夫妇二人可自由商议如何进行处置;
反之,若无法达成共识,人
民法院有权对此不动产做出强制性判决,归属权将归属于登记方,而未偿还完毕的贷款则视为登记方的
个人债务。
其次,倘若夫妇双方在
结婚之后共同偿还了贷款,这部分费用及相对应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将由
不动产登记的一方给予另外一方适当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