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件中,若前配偶未能按照约定探访相应未成年子女,可考虑与其进行进一步的沟通与协商。
在此过程中,双方应就此事达成具体的共识,以便明确探望未成年孩子的时间点、地理位置以及频次安排等相关事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离婚之后,不直接抚育
被监护人的父或母有权随时访问该孩子,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协助的义务。
在此基础上,探望权的实施方式及时间可由
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
如不能达成统一意见,应交由具有司法裁决权力的人
民法院进行最后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