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活动中所产生的全部资金均被认定为
违法所得。
凡是犯罪行为人在非法活动中的全部收益,都需要进行追缴或者要求退还款项。
具体来说,向大众集资时所承诺的利息和分红等回报,以及向负责宣传与推广的协助者们支付的
代理费用、利益分成、返点、佣金以及提成等各种形式的费用,都必须依据法律
法规对其进行追讨与追回。
对于那些尚有本金未偿还的参与者而言,他们交付的回报可以部分或全部用于抵扣本金。
然而,当本金已如数偿还给参与者后,剩余的回报便须按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对其的追索程序。《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项,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