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神圣的法律层面上,被合法
收养的子女同样具有
继承权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根据我们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自
收养关系正式建立的那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所产生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就自然地纳入到法律体系中关于父母与子女相互关系的相关规定之中进行调整。
因此,养子女相对于养父母而言,他们之间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与亲生的子女及其父母之间的处置并无二致。
同样,养子女也应该像亲生孩子们那样,享有合法的继承权来支配他或她的父母留下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