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时如非
当事人亲笔签署,则该等合同不具备法定效力。
此种情况下,合同的法律有效性处于待定状态,尚未得到确认和执行。
当
行为人在缺乏
代理权、超越
代理权限或代理权已终止之后,仍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若未经被代理人明确追认,那么该合同对于被代理人来说并不产生实质性的法律约束力,而应由行为人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此期间,相对人有权请求被代理人于一个月期限内进行追认。
若被代理人未能发表任何意见或表态,将视作其放弃行使追认权,从而认定为拒绝追认。
在合同正式获得追认前,若善意相对人发现了其中存在
可撤销的情形,有权选择撤销相关
合同条款。
撤销的操作流程应该采取
书面形式向相对方发出通知。《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