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体系中,若
行为人为达到自身利益而不当占有他人财产,例如非法扣押、擅自保管他人的财物,即使这些财物价值较大且行为人采取抵赖态度拒绝归还;
或是未得到权利人同意,将他人遗忘的物品抑或隐藏于地下的物品非法占为己有,达到一
定金额且拒不交出,以上两种情形均被判为侵占
犯罪。
另一方面,若是代表某个单位的员工,在行使职务过程中,出于谋求个人私利而
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而且其
数额较大,此时应裁判
职务侵占(经济类)
罪名成立。《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