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行政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将如何行使其监督职责?具体而言,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对各级别人
民法院已产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及裁定进行监督,同样地,上级人民检察院也需对下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
判决和裁定进行监督,若发现有关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
公共利益,应及时提起
抗诉。
此外,各级人民检察院还享有权利,针对审判监督程序之外的其他审判流程中的
审判人员的任何
违法事实,均可向本级别的人民法院提出相应的检察建议。《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
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