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其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提供资助予其并未承担
抚养责任的第三方时,所产生的
债务将被判定为个人负债,而责任也理应由该名配偶单独负责偿还。
然而,如果是在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或为实现
赡养彼此亲属义务的情况下累积的债务,则显然应归类为
夫妻共同债务。
在
离婚的情况下,此类债务应当由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进行偿付。
然而,若某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资助与他们之间并不存在
抚养义务的亲友而产生的债务,则必须由该名发起援助的配偶用其
个人财产进行偿还;
因此,这种类型的债务应当被视作借款方夫妇的
个人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