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债务被判定属于个人性质时,通常不必以
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偿还。
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无需参与到还款过程之中,仅需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偿还责任便可。
而这类个人性质的债务主要包括以下七种类型:
首先是夫妻一方在
结婚前就存在的债务;
其次,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约定将某项债务划定为个人责任范围内;
再者就是由于个人不合理支出如赌博、吸毒、酗酒等产生的债务;
此外,在
遗嘱或
赠予合同中明确表述只属配偶一方所有的财产及其附带的债务也应由该方独自承受而非双方共同分担;
第五类
个人债务即未经对方允许,擅自资助无
抚养义务人的债务;
最后便是未经同意,单方面筹集资金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后产生的债务,并且这些有此产生的收益并未用于家庭经济生活中使用。
除上述债务之外,还有一些其他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